林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顺发塑料筐厂诉你与被告何遵仕、彭银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宝市顺发塑料筐厂货款19958元;驳回原告灵宝市顺发塑料筐厂要求被告何遵仕、彭银匣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冯欢欢
联系电话:0398—8830212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