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钢牛: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686号原告许安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钢牛偿还原告许安帮借款217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