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6 15:36:10
何龙江: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734号原告翟引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龙江偿还原告翟引丽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8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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