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俊丰、董改霞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俊丰、董改霞与你偿还贷款本金184100元及利息96434.24元,共计280534.24元(利息算至2018年4月5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罚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与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 9 月 28 日10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