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新、李心克:
本院受理的(2017)豫1282民初字第4243号原告余德森、黄正香、朱维诉你们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新、李心克共同赔偿原告余德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907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正香、朱维要求二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