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华、张文娟: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301号原告灵宝市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娟丽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确认灵宝市帝景翰园小区8号楼东单元6楼东房屋由原告所有,不得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联系电话:8830237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