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涛伟、任冰心、张天才: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640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苏涛伟、任冰心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共计110684.07元。(利息算至2018年4月2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月利率17.37‰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张天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你们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联系电话:8830237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