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282执恢86号
罗志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木新伟与被执行人罗志军劳务合同一案中,因你长期在外,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履行本院(2017)豫128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木新伟9493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48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5日内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你在尹庄镇安居工程城南社区4标段工程款收入132925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