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亚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诉被告薛少科、屈亚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薛少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期间,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2014年9月12日以后按年利率1.35%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屈亚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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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