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钢、张雪桥、于万里、刘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有钢、张雪桥、于万里、刘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有钢、张雪桥偿还贷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91345.23元,共计271345.23元;2、被告于万里、刘艳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