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会: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477号原告张建辉与范心康、孙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范心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以后利息照常计算,被告孙泽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联系电话:8830237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