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恩: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564号原告许尚宁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许尚宁与被告王孟恩离婚;二、婚生男孩许浩洋由原告许尚宁抚养,被告王孟恩从2018年7月份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限被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