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增: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田梅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田梅霞与你离婚;2、原、被告婚后所生子女李彦梁、田燕苗由原告田梅霞抚养,被告李育增自2018年6月1日起每月付给两个孩子抚养费各3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限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