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选举、张莹莹: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627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建忠、杨秀茹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彭建忠、杨秀茹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要求你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15时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