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祥、李梅香、王军伟: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075号原告李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货款76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