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波:
本院受理(2018)豫1282民初1762号原告淦小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你离婚,婚生子张汉卿由你抚养,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5日9时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