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世锋、张帅、孟云锋、杨伟华: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调491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孟世锋、张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孟云锋、杨伟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