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金锋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徐亮飞偿还原告欠款23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飞
联系电话:136*****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