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锋诉被告孙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孙佳春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刘飞
联系电话:136*****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