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栓恩: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聂引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你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你承担其个人债务共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 8 月29日 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慧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