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豫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治民、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灵宝市豫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999万元及利息;2、被告郭治民、杜月琴、郭洪泽、尚泽荣、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梁强位于滑县的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9445号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飞
联系电话:136*****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