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钢、张雪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新雷与被执行人吕有钢、张雪桥借款合同一案中,因你长期在外,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履行本院(2017)豫128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 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申请执行费3354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