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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颁发残疾证 状告卫计委被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8-05-15 10:11:55


    灵宝法院网讯  卢氏县一村民骆某,手持《残疾证》于2009年要求换发,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受卢氏县残联委托依法给予骆某伤残(换证)进行技术评定,经临床检查评定其还为2级伤残,且是经过原告确认的,但几年后,原告认为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做的是错误的评定意见,应当撤销,而医院拒不撤销,遂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卢氏县卫计委,要求卢氏县卫计委责令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评定意见,灵宝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原告认为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给原告作出 “20年前因外伤导致双下肢功能重度障碍”的评定意见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他认为原因有三:第一,认为医院为他鉴定伤残没有依据,而评定意见上的签字也不是他自己签的;第二,他之前从来没有见过残疾证,在法院审理中才第一次见到;第三,他多次找医院和卫计委都没有人答复他,复查结果也一直没有人处理。

    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认为作出的评定意见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认为自己受卢氏县残联行政委托,依法给原告骆某的伤残进行技术评定是合法有效的;第二,原告述称评定否认自己对原签证确认的事实,而申请表上的签字能充分证明原告对当时评定结果的认可;第三,医院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曾是一名残疾人,原告曾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当庭陈述自己曾经办过二级残疾证,还有原告的村民证言共同证明原告之前就是个残疾人,拄双拐多年,住敬老院,以及原告骆某的五保户申请书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曾是一名残疾人,因此医院为原告换发残疾证的技术评定意见并无不当。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据证明其已提出申请,但2017年6月29日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证明其向卢氏县残疾人提出信访事项,2017年4月17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其对评残材料有异议,要求更正,而非撤销。

    因此,灵宝法院认为,原告无确凿证据证明其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驳回骆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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