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锁: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调366号原告常转文与杨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726元及利息81666元(利息计算到2001年12月17日,2001年12月17日以后利息仍按月息0.02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联系电话:8830237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