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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获刑不悔改 收购赃车三进宫

  发布时间:2009-03-04 08:32:32


    灵宝法院网讯 44岁的张国民家住灵宝市长安路,曾先后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宽大处理刑满释放之后的他本该重新做人,然而他依旧不知悔改,为贪小利,收购藏匿赃车,最终难逃法网,受到惩罚。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国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3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国民在灵宝市道南果品库旁,以1600元的价格将“瘪三”(基本情况不详)盗窃被害人徐某的柳州五菱面包车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张国民将该车藏匿于卢氏县杜关镇北沟村其岳父家中。3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卢氏县公安局将该车查获,后移交灵宝市公安局。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5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被害人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国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国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国民自愿认罪,故法院酌情从轻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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