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富: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562号原告张年瑞与被告宋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蔺高升的劳务费2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陈晓林
联系电话:0398-883021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