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立: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492号原告张生富与你及张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履行购房协议,将位于朱阳镇营里村移民房7号楼东单元四楼西房屋交付原告,或退还原告购房款10.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联系电话:8830237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