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甲、王猛猛: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032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卫丽、王彦红、张甲甲、王猛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向张甲甲、王猛猛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及应诉材料。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1日9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彭贯斗,联系电话:159*****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