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盼: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张桦与被告孙珍珍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还款之日的利息(从2015年2月起按年息6.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计18232.5元,扣除被告已还部分2.7万,计81232.5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 7日 9 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