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6 15:13:02
杜彩彩、仇雄新: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127号原告郭彦慈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彩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彦慈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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