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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辨真假 原告悔过终撤诉

  发布时间:2018-04-19 14:58:57


    灵宝法院网讯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意图欺骗法官,以达到自己谋求更高利益的目的。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在重新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原审原告提供虚假证据,原审原告在法官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主动撤诉。

    在原审中,原告白某提供了被告写的借条一份,以及证人刘某证明原被告借款事实,因被告未到庭,法院根据证据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白某借款30000元。2017年11月29日,原审被告以原审审理案件时,自己生病住院,不在家,且认为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原审案件。

    因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借条的真假,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原件进行仔细核实。在审查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案件主办法官发现该“借条”原件中的签名与申请人(原审被告)申请立案时的签名差别较大,发现问题后,陈法官即刻通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某以及原审“证人”刘某到庭接受法院的质询。在对白某及“原审证人”刘某的询问中,对于该“借条”原件的由来,其二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见此情形,法官果断向二人释明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当即宣布将对“借条”原件中的签名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听到此处,二人终于低下头,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并表示二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基于被告存在欠刘某钱的事实的基础上,急于诉讼才出此“下策”。 

    鉴于二人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认错态度较好,且未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严重的后果,经酌情考虑,主办人对其二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警告不得再犯。原审原告白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要求撤回原审判决书。而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认为原审民间借贷案件已经水落石出,没有必要再继续审理,也提出要撤回申诉申请书。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不能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且必须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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