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在楼梯口进行吊顶施工,施某从搭建的脚手架上踩断木工板不慎跌落受伤,后与其“上家”杨某协商不成,便将杨某告上灵宝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在灵宝市某地经营一家门店,从事室内装修等业务。2017年11月,被告杨某与该市某小区约定,由被告承包小区23号楼楼梯口的吊顶施工工程。被告杨某与原告施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购买装修所用材料,由原告自带工具施工,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装修费用。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一起去购买了施工材料,并搭建了方管架子。2017年11月22日,原告施某开始在该小区进行吊顶作业,用方管架子支起多层木工板,木工板上放置一木架梯子,原告站在梯子上向墙面拧螺丝时,因木工板断裂致使原告从木架上摔下后受伤。
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否定期给劳动报酬,业务能否独立于对方等方面。结合本案,原告施某一直独立从事装修行业,被告杨某系某门业经营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原告为进行吊顶作业,与被告约定达成一致合意,由被告杨某提供装修所用材料,由原告施某自带工具,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装修费用。在吊顶装修过程,原告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与被告之间未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未约定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应为承揽法律关系,而非被告辩称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为了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认为,原告施工所用的材料,是被告杨某与原告一起去建材市场挑选,由被告杨某购买的,原告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因 “木工板断裂原因”致其掉落受伤,被告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施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杨晓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杨某于本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敏某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8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