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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专吃窝边草 盗窃亲戚进班房

  发布时间:2009-02-18 08:47:09


    灵宝法院网讯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而案发时还未满18岁的两个少年却“专吃窝边草”,到亲戚家进行偷窃,不仅使亲情受到伤害,而且自己也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小瑞与小江退还被害人薛某赃款共计3070元。

    200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小瑞、小江窜至灵宝市豫灵镇坡地村8组其亲戚薛某家,在薛某家的下北房柜子中、平房东间褥子下,盗窃一部摩托罗拉C261手机,现金307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444元。其中被告人小瑞共参与盗窃6次,盗窃价值数额3070元,得赃款1640元;被告人小江参与盗窃3次,盗窃价值数额2594元,得赃款1430元。同年7月12日21时许,小瑞又伙同“狗剩”(另案处理)窜至薛某家盗窃时被群众抓获。被告人小瑞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并揭发同案犯小江单独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后又给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小江的线索,民警根据线索将小江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瑞、小江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价值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小瑞、小江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小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罪行,属立功,且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从轻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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