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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难忘的一件事

  发布时间:2017-11-20 15:42:39


    灵宝法院网讯  每个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他自己无法忘记的回忆。我在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工作期间,在我参与的案件中,其中一个案件让我一直记忆犹新。

    自我最初来到法院工作至今,已经十二年时间了。还记得那年冬天,我带着对乡下法庭工作的懵懂和期待,收拾简单的行李,踏入了下设在灵宝市阳平镇的阳平法庭大门。映入我眼帘的是一栋两层办公小楼,楼房两边是空着的泥土地,给人的整个感觉就是凄清、冷寂。简单收拾好后,我就开始了在法庭工作的日子。每天周而复始,生活平淡无奇,就这么一直持续着......

    2009年7月,阳平法庭受理了马某诉刘某、高某要求分割因丈夫矿难获得的赔款一案,在送达法律文书中得知赔偿款已由中间人刘某保管在某银行。原告曾向被告要求由法庭暂存的交涉,但遭到被告方的拒绝,且被告单方面向中间人刘某要求索取赔偿款,但因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中间人刘某未能向任何一方交出存款。案件受理后,应原告申请,我庭立即决定将该笔存款冻结,以便于避免判决后执行落空。于是,本庭审判员姚庭长携带好《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必备法律文书前往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市支行请求该行的协助。

    在查询到中间人刘某的确在该行存有40万元存款后,我们当即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对该笔存款予以冻结。但前台工作人员在复印好我们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后以我们没有出示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冻结存款手续。

    无奈,我们做好了笔录对方也拒绝签字。幸好,我们用携带的照相机,将当时现场交涉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摄像。为避免影音证据有剪接、拼接的嫌疑,我从银行工作人员面部录像镜头转到桌面上摆放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并口述:“我们携带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已经是法律规定的齐备材料。工作证、执行公务证配合使用就证明了我们的身份及执行公务的工作性质。法律并未规定还要携带个人身份证,身份证是个人信息,不能作为他用。但你们今天以我们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为由拒绝协助冻结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方故意避开录像走向其他地方,我边跟着走边录像,并说:“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单位予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口头告知对方该笔款绝项不能被当事人取走意图后,我们收拾好证件离开了银行。

    第二天再去该行办理冻结手续。第二天,该行在前台办理冻结手续主管副行长接待了我们。并一再解释昨日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已经受到了领导的批评,希望能得到理解,并当即为我们班办理了冻结存款手续。事后我想:证据就是案件的生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除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外,我们还可以用影音这种鲜活的证据形式来表达事实真相。在很多时候巧妙、恰当的运用影音证据,比其他形式更具说服力和不可辨驳性。当然,在司法工作中各单位的相互配合也非常重要,只有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执行难的现状才有可能被扭转。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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