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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难忘的一件事

  发布时间:2017-11-20 11:45:03


    灵宝法院网讯  时光如梭,命若琴弦。转眼之间,在法院已工作20年有余,闭上眼睛,往事一幕幕浮现在眼前。

    自1993年调入灵宝市法院工作以来,先后从事刑事、民事、执行、立案和信访工作。漫漫人生路是艰辛的,也是坎坷的。但我们能从艰辛和坎坷中总结经验教训,汲取力量,不断前行。每个人的一生都有很多难忘的事。但有的随着岁月匆匆而逝,有的却如朵朵浪花,在人内心荡起阵阵涟漪。使人记忆深刻,久久难忘。

    虽然一件小小的信访案件,但是我记忆犹新。原告王荃亭诉被告郭廷民返还原物、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荃亭丈夫郭廷西与被告郭廷民是同胞兄弟,原被告系叔嫂关系。1986年正月15日,原告丈夫郭廷西与被告郭廷民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约定:两位老人在世生活及一切费用由被告郭廷民负担,丧葬事宜由兄弟二人共同办理。财产约定:新院三间东房,老院北房一、二间(价值500元),老院大春树一个,东房地上桐树一个,织布机一台,方桌一个,柜子一个,台桌一个,方箱两只,长箱一只,架子车一辆,缝纫机70元归郭廷西所有。郭廷民父亲去世后,兄弟二人共同办理了丧事。郭廷西于1996年病故,2001年12月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核定表老院宅基地使用权户主为郭廷民,2003年农历6月,郭廷民母亲去世,丧事由原被告共同办理,郭廷民认为其花费多支出2000余元,未与原告沟通北房一、二间归属问题,长期占有使用,原告要求按协议约定,占有使用老院北房一、二间房屋,而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引起诉讼,2009年8月17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被告争议的老院北房西一、二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于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执行完毕。后双方因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及赔偿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又于2011年6月24日起诉来院。另查明:分家协议中箱子实数为两只长箱,四只方箱。庭审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依法进行判决,判决:1、被告郭廷民归还原告王荃亭织布机一台、大方桌一个、方箱子两只。2、被告郭廷民支付原告王荃亭缝纫机折价款的一半70元。3、被告郭廷民赔偿超期占用原告王荃亭老院北房西两间的损失5000元。

    原告王荃亭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王荃亭先后向河南省高院、三门峡市中院、灵宝市政法委、灵宝市信访局进行上访,要求我院尽快执行。我院受理后,按照审理中查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我院又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执行,经向左右邻居及村干部了解,被告郭廷民已经多年不回家居住,具体下落不明。我院又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告郭廷民均无存款。因申请执行人王荃亭多次来法院缠访,我院又多次去被执行人家找寻,并向当地群众打听郭廷民的下落。多次给郭廷民做工作,最终将标的物及款项移交给申请人王荃亭,本案执行完毕。

    把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记心中,每一次为把每一件案件顺利执结,当事人的微笑在我心中永远难以忘记,仿佛在办案中遇到的一切困难都是微不足道的。我想,这就是我工作的真正含义,把法律的阳光洒向需要帮助的人。我想,现在是这样以后还是这样,法律人永远在路上,永不停歇!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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