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1994年,是我到法院工作的第三年,我在西闫法庭工作。
西闫乡是灵宝市的一个农业乡镇,位于黄河岸边,乡东边的沙河穿乡而过,孕育了丰富的土沙资源,沿河许多村民采沙、挖沙,贩沙、卖沙,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8月份的一天,我在法庭值班,来了一个满脸愁容的中年人李某,提出状告沿河村桃花营二组和村民王某。原来,李某承包了桃花营二组的2亩沙地,缴了承包费2万元,不料采沙时却遭到村民王某的多次阻拦,无法进场,王某是外村人,见无法采沙,要求二组退款,可二组无钱。沙采不成,钱退不了,李某心急如焚,来法庭求助,要求桃花营二组履行合同,王某停止阻挡,赔偿损失。
我收下李某的材料后,向马庭长做了汇报,马庭长同意立案后,我们通知王某和二组组长赵某来庭调查了解情况。
村民王某来到法庭并不否认自己阻挡李某采沙,并给出了理由,组长赵某私自将组里的沙地包给外村人,村民都不知道,赵某徇私牟利,我要与这种行为作斗争,理由冠冕堂皇。
组长赵某满脸愁容来到法庭,看得出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赵某一肚子委屈,讲明了事情原委。原来,当年天气大旱,组里为了粮食丰收,打了几眼机井,但组里无钱。机井打好后,赵某向李某筹集了2万元,支付了打井钱,并承诺包给李某2亩沙地采沙。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村民王某因和赵某有矛盾,多次阻拦李某采沙。现在,组里没有一分钱收入,根本无法向李某退款。
案件情况基本清楚了,如何处理呢?我一时没了主意。
我向马庭长请教,马庭长说,案件虽然小,但涉及矛盾不小,这个村子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不宜简单开庭下判,交给院执行庭了事。要找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开动脑筋,争取案件调解结案。
回想李某期待的眼神和组长赵某无奈的表情,我也想尽快调解此案,但各方的态度有不容改变,一连几天,我都被这个案件纠缠着,吃不好,睡不香。
处理合同案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这个采沙合同,组长赵某也是为了集体利益,才签订的,价格基本合理。但程序上有瑕疵,自己私自决定,给村民王某以口舌。要做好调解工作就要依法、依理、依情。我突然有了主意,既然这个案件程序有瑕疵,何不从这儿入手呢?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脑海中形成了。
我将三方当事人组织到庭,抛出了思考已久的解决方案,由二组组织面向村民公开发包2亩沙地,底价2万元,同等条件下,李某有优先承包权。同时指出村民王某阻挡采沙不当,应当赔偿李某损失,重包时王某可参与竞标。这个方案兼顾了各方诉求,原告所交承包费可通过公开发包有了着落。二组可通过公开发包可能溢价。程序完善了,王某也没有阻挡的理由了。三方均同意调解方案,后通过调解,王某赔偿了李某300元损失。定于三天后在村委公开发包。
发包当天十分顺利,原告李某因故未参与,其他村民顺利中标缴纳了承包费……
李某从法庭领走了2万元,案件了结了,我如释重负。
年底,院长在台上做法院工作总结,这个案件作为民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写入法院年度工作总结,我在台下听着,心里喊着“这个案件是我办的!”,“小成就”满满。
几十年过去了,每每回忆起自己办案这个案件的心路历程,总是给我力量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