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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一件事”

  发布时间:2017-11-15 15:07:50


    灵宝法院网讯  开心、奇葩、郁闷,每天都层出不穷。但是,有两件案情一样、结果不同的案子,这样的“一件事”令我至今难忘。

    那是2015年3月份我被调往尹庄法庭,刚到尹庄法庭,接手了一单离婚案件。案情很简单,就是要求离婚。该案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我与本庭一位审判员及原告律师驱车前往被告住所地进行调解。进到被告的家时,接待我们的是被告的父母,当我们要求见被告时,被告母亲把我们带到了另一个房间,床上睡着一个不省人事的人,说话含糊不清,起床、吃饭都不能自理,更不用说上厕所了。看到这样的情景,我们面面相觑,知道这又是一个非常难调解的案件,夫妻理应有难同当,也做好了做原告思想工作的准备。被告不能自理,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父母,当我们把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的父母叫到一起进行调解时,没想到调解工作非常顺利。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何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自由恋爱,200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8日生一男孩贾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2013年9月20日被告突发脑出血,经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一直意识不清,始终不见好转,原告与被告父母协商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父母愿意监护被告,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前无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灵宝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何某与被告贾某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贾某(2010年6月28日出生)由原告何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何某负担。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案件就这样不费吹灰之力解决了。但在调解过程中,基于双方的通情达理,被告父母为了不耽误原告的幸福前程,提出让原告起诉离婚,只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让原、被告的孩子定期来看望他的爷爷奶奶,把原告当成自己的女儿来看待,被告母亲在家照顾被告,被告父亲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和给被告看病;而原告则表示一定让孩子定期去看望自己的爷爷奶奶,并称自己有能力的条件下会拿出一部分资金给被告看病。看起来比较棘手的案子,结局是美好的。因被告的病情久治不愈,恢复的希望也很渺茫,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实质性的、无法挽回的伤害,其父母也是考虑到原告还年轻,孙子年幼,不愿耽误儿媳的前程,遂作出让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妥善处理好被告生活的情况下,案结事了,我们的心情是愉悦的,该案虽然并不复杂,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但记忆犹新。

    无独有偶,同时还有一起离婚案件和上述案件一模一样,就没有那么顺心,案件当事人也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案情是这样的,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孩杨某。被告于2010年9月患脑血栓疾病,经二次手术后,现正处于康复期,生活自理有点困难。在被告生病期间原告也筹集借款积极为被告治疗,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9月10日、2013年8月12日、2014年6月24日,原告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灵宝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以被告患有疾病,正处于治疗康复期,生活难以自理且需要照顾为由三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9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灵宝法院经多次做工作认为,原、被告分居长达三年之久,相互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原告在三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被告因患有疾病,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并承担了婚后的大部分债务,放弃了婚前财产,灵宝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不服,上诉至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原判。一起离婚案件长达三年之久起诉四次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如仇人一般,为什么不退一步海阔天空,夫妻双方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相互理解、包容,即使没有了感情,还有亲情,就不会存在仇恨。

    从事法院工作20余年,经历了太多的人和事,也参与审理了多起离婚案例,而上述的两起案例、不同结果,于我而言,是我至今为止最难以忘怀的“一件事”。这件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却是我职业生涯中对案件中“离婚”两字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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