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十四年前,张秀军为获不义之财,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骗至僻静之处实施抢劫,他心存侥幸,以为可以逃过法律的惩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四年后,他最终咎由自取,自吞苦果,锒铛入狱。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秀军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0岁的张秀军是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某村农民。1995年1月5日,黄英全、刘勋文提出抢劫并与刘伟、 叶祥飞(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决)预谋后,刘勋文叫上被告人张秀军参加抢劫,由刘勋文出面以帮助买金矿石为名,将灵宝市故县镇郭村村民赵某、赵某某、芦某三人诱骗到灵宝市故县镇黑峪山上,被告人张秀军在一边望风,黄英全、刘伟、 叶祥飞等人从黑峪山半路上的冲出来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搜身,共抢得现金15000余元,叶祥飞持菜刀对被害人赵某某威胁、殴打,抢得赵某某“双狮”牌手表一块。五人抢劫得手后一同到灵宝市城区一个旅馆中,由黄英全、刘伟等人进行分赃,黄英全得赃款3350元,刘伟得赃款3300元,叶祥飞、刘勋文各分得赃款2000余元,被告人张秀军分得赃款900元。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1996年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刘伟处追赃500元退还给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张秀军归案后,其家属与三名被害人赵某、赵某某、芦某经协商,退还给三名被害人10000元。被害人赵某、赵某某、芦某获赔后对被告人张秀军予以谅解。被告人张秀军家属还代其退赃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秀军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10月份以前,所以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被告人张秀军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望风”的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张秀军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赵某、赵某某、芦某积极退赃、赔偿,获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