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晃进入法院工作近二十年了,从刑事审判庭到故县人民法庭,再到办公室干档案工作,也许自己对工作认真的态度是从进院那天起就形成了。不论工作岗位的大与小,从没有想过敷衍,认真做事是自己做人的底线。每当朋友相聚时,当问起我在什么地方工作时,我说是法院。朋友就接着问道是哪个庭的,我说是办公室档案员。朋友大多会“噢”的一声,仿佛夹带着一些遗憾。这时,我总觉着虽然自己不是威风凛凛、手握裁判权的法官,但是,我同样为我是一名普通的法院档案员而感到自豪!
在档案室工作近十年时间了,我的工作舞台是档案室,每天将回收来的卷宗文件整理装订成册,或者是根据 同志们的需要将归档的卷宗、文件调出查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始终如是。但是,当独自一人回味自己的工作时,发现在平凡而重复的工作中却充满了令自己自豪的不平凡。当一起案件结束时,无论经过什么样的波折,在最终结案后,都会形成一本本整齐的卷宗肃然排列在一列列的档案柜中。过了十年、二十年乃至更多年,除了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就是这一本本泛黄的卷宗了。
当打开一本案件卷宗时,你我也仿佛同当时的办案人一起去立案、送达、审理、宣判……最后形成卷宗归入档案室。这看似普通的一本不起眼的卷宗,却凝聚着办案人的辛勤汗水、当事人的权益追求、正义的体现,而作为一名档案员,将这些案件的记忆长远留存,让我感到了自身价值的所在。
“法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为啥不让我们复印案卷,我有委托手续,也带着身份证,你态度不好,我找院长投诉你。”这是2016年7月的一天,西闫乡某村委会委托两名户籍为三门峡湖滨区的赵某和张某,风尘仆仆地到档案室要求复印卷宗,当时天气炎热,考虑到赵某和张某均已是70多岁的老人,我微笑着给两位老人倒茶水,并且准备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他们蛮横地打断我的话说:“不要给我们讲法律,我们分别是从三门峡检察院和三门峡公安局退休的老干部,我们干工作时,你还没出生呢,我们懂法律,赶紧调卷,让我们复印”。他们拿出原《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并说:“我们有权利代理当事人复印卷宗”,我说:“您们是老前辈,但这是以前的《民事诉讼法》,2015年修改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公民个人代理修改了,新民诉法修改后,法律允许两类人员可以公民代理,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并找来相关依据给他们看。“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个地方的工作人员的概念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不一样,这里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员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实践中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新民诉法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有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两位老人仔细地阅读我找出的法规后,顿时感觉不好意思。我看后,赶紧给他们茶杯里加水,说现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要依法办事,两位老人立即向我道歉,我说没关系,看得出两位老人对新民诉法的依依不舍,我立即将保存的2本新民诉法送给他们,他们说,法院档案室也挺忙的,不打扰了。和我握手后,就返回三门峡了。看着两位老人的离开,我也感到欣慰。
随着我对档案管理业务的逐渐熟练,我渐渐感受到,法院的档案工作并不是如先前想象中“面对着一排排冰冷的铁柜”那般冷酷。每当我接过书记员搬来的沉甸甸的卷宗,里面载满了法官们那没日没夜的公正、智慧与心血;每当我面对检察人员严格的案卷审查,感受到了检察官们那审慎监督的正义、责任与态度;每当我办理律师们的阅卷请求,看到的是律师们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那种专业、执着与信念;每当我协助当事人查阅卷宗或判决,见到的是浮现在当事人眉宇间的喜悦或沮丧,但我真正感受到的是当事人在法院公正裁判下对纠纷终得公正解决的那种释然。然而正是这种“民之释然”才是众多怀揣着各种职责的法律工作者呕心沥血共同追求和维护的目标,同样也正是我们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者所追求的“铁柜下的热血”!
从此,我更加热爱上这门职业,虽然我们法院档案工作者不处于繁劳的法庭审判的一线阵地,但我们同样为神圣的法律事业奋斗着,坚守着法院的这块载满公平与正义的“记忆铁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