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粉霞、闫虎让分别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件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张粉霞、闫虎让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8月22日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涉及借贷、抵押等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分散,故本院通过在本院法院网站上公布和在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现场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
附:《决定书》。
注:此公告张贴在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并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登载(网址:http://lbsfy.hncourt.gov.cn/ )。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 年 八 月 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6)豫1282执799号等
申请执行人:张粉霞,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镇河西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1122********
申请执行人:闫虎让,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镇河西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1122********
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栖瑞陇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振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晓宇,总经理。男,1957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汉族,住陕县原店镇北区3号楼2单元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粉霞、闫虎让分别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件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张粉霞、闫虎让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二○一七 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