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中,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题里所强调的。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将“建设美丽灵宝”的理念用司法手段落实在行动中,公开审理了余某污染环境一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灵宝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8月,余某在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在未取得任何资质情况下建成金矿石浮选厂,期间招收四名无经验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2月1日开始从事金矿石浮选。生产经营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矿渣等物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浮选厂东墙外的一个渗坑内,严重污染了周边空气、土壤以及水源。2016年2月3日,在灵宝市政府、环保局和公安局的联合行动中,被灵宝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提取的渣样中含有汞等有毒物质。2016年5月4日,经电话通知,余某能够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接受处理。在大量证据面前,余某如实供述了其环境污染犯罪的事实。2017年6月1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4日,余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6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案发后,余某所建浮选厂设备已经拆除,该厂已取缔关闭。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起案件的审理,必然将对环境污染企业和为非作歹的污企老板起到威慑作用。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作为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法律工作者是法律的守护神,灵宝法院作为守护神中的一个小分子,我们要积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灵宝的生态环境建设撑起一把有力的“保护伞”,拿起手中的法律利剑,为老百姓的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