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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酿大祸 故意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1-12 09:01:53


    灵宝法院网讯 喝酒后因琐事与朋友发生口角,借着酒劲竟“举凳伤人”,致人轻伤。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波有期徒刑一年。

    27岁的赵波是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大两乡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波酒后窜至灵宝市朱阳街五峰路,因琐事与周明波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赵波持方凳将周明波右上眼睑砸伤。经鉴定,周明伤情评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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