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期满后本该“弃暗投明”、真心悔过,可是他却依旧不思悔改,旧病复发,最终受到法律严惩。2008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高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现年22岁的王高增是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7年8月16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高增伙同王强(已判决)、王明亮(已判刑)分别窜至灵宝市富士路北绿野装饰公司门口、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南北街、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主街北段、陕西省蒲城县“祥塬”蔬菜市场等地,采取撬锁手段,盗走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五菱兴旺面包车各一辆、并将“陕ED9055”面包车后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车手续和一箱兽药盗走,将车上的酒、油、米卸下,欲逃跑时被抓获。经评估被盗车辆及物品价值共计559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高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