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恩人变罪人 强奸事件情法难容

  发布时间:2009-01-06 11:02:42


    灵宝法院网讯 本为答谢介绍工作的“友人”而与其喝酒同乐,却不知该“友人”心怀鬼胎,最终无知少女被这位道貌岸然的“友人”强行奸淫,2008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这起恶性案件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恶人获得严惩,但也给我们每一个人都敲响了警钟——慎而择友,不要再让悲剧重演!

    2008年9月3日下午,本案被害人苏某经被告人申某介绍到灵宝市豫灵镇“钻石人间”歌厅当服务员。次日凌晨,被告人申某和苏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后,申某等人将苏某扶回歌厅二楼休息室内休息,随后被告人申某翻窗进入苏某房间,将苏某强行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违背苏某的意志,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酌情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497373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