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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恩怨惹纠纷 构成侵权赔损失

  发布时间:2008-12-16 10:16:16


    灵宝法院网讯 为解决“私人恩怨”,多次以拉电闸,阻挡卖砖等形式阻挡原告开办的砖厂进行正常生产经营。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有维为与被告李江全、李占全、邵多霞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李江全、李占全、邵多霞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有维开办的川口乡南泉砖厂的侵权行为,并判处被告李江全、李占全、邵多霞赔偿原告李有维经济损失费3000元,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0月1日,原告李有维与灵宝市川口乡某村老二队签订协议,租赁该村老二队的土地,开办砖厂。2008年9月6日中午11时左右,三被告等人以原告李有维和齐闪闪之间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纠纷未解决为由,被告李占全将砖厂电闸拉下,致使砖厂无法生产。10月25日早5时许,三被告再次来到砖厂,仍以原告与齐闪闪的纠纷未解决为由,阻挡砖厂对外销售,遂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据,三被告以原告与齐闪闪有交通事故医疗费纠纷未解决为由,先后以拉电闸,阻挡卖砖等形式数次阻挡原告开办的砖厂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由于三被告未能提交与原告存在交通事故赔偿未解决的证据,故属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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