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获不义之财,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盗窃矿石达4.72吨,企图以此发横财。11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泽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建青、被告人刘家良有期徒刑各二年。
30岁的刘泽根与46岁的刘家良均是湖北省兴山县南阳镇人,52岁的刘建青是灵宝市朱阳镇某村的农民。2007年11月,刘泽根承包了灵宝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枪马金矿分公司白桦峪16坑的采掘工程,后其将该坑口采矿的部分劳务分别转包给孙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家良。2008年4月中旬,孙某以干劳务亏损为由,向被告人刘泽根提出从白桦峪16坑盗窃矿石,以弥补损失,被告人刘泽根表示同意,孙某找到在白桦峪16坑看矿场的被告人刘建青,让其帮忙寻找放矿石的场所。之后,孙某勾结被告人刘家良,组织民工先后三次从白桦峪16坑盗窃矿石4.72吨,由被告人刘建青带路,运至灵宝市朱阳镇老虎沟村李锁牢家。2008年5月2日,被告人刘泽根联系贾某、张某分别为孙某转运及加工矿石,转运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评估,被盗矿石价值28633元,案发后追还被盗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泽根、刘建青、刘建良均系在灵宝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枪马金矿分公司从事劳务人员,三被告人实施盗窃是利用其开采、看护金矿石的职务便利,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