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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又抢劫 数罪并罚二进宫

  发布时间:2008-11-19 09:14:00


    灵宝法院网讯 35岁的苏强和32岁的马飞曾分别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在监狱中度过了七年与八年六个月不等的的铁窗生涯,然而刑满释放后,他们仍不思悔改,一意孤行,终被再次收监。11月1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苏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马飞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均是灵宝市豫灵镇某村的村民。2008年4月9日上午7时许,马飞到渑池县陈村乡某村殴打和其妻子陈某某同居的史某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史某强行带走,带至苏强的加水站里,让苏强看管,后马飞持木棍殴打史某,苏强踢了被害人史某两脚,马飞以被害人史某与其妻通奸为由向其索要一万元现金,未果。当晚11时许,马飞再次对史某殴打时,史某逃跑,后在连霍高速公路上被车辆碾压致死。

    另查明,2008年元月31日及二月份,苏强伙同张某、汤某(二人另案处理)作案三起,经预谋后携带刀具窜至连霍高速公路豫灵镇杨家村路段、连霍高速公路豫陕界收费站伺机抢劫,抢走现金42400万余元,CECT、长虹、三星手机、小灵通各一部、诺基亚手机两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飞、苏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苏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强、马飞在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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