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协议达成欲反悔 法院判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3-28 15:28:16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民事案件被告陈某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门口挡住正要进门的原告焦某大喊大叫:“我都给你赔偿过了,你现在反悔要求我重新赔,还告我,简直没天理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2016年8月2日,陈某驾驶三轮汽车与同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焦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00元。事故发生后,焦某、陈某与王某在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当天,陈某便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焦某4700元。后焦某以陈某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诉讼,灵宝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通知双方到庭,于是便在庭审当日发生上述一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该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故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焦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xjk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1554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