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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纠纷法院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7-03-20 11:43:33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魏东 白梦    

文章出处: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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