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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能否再起诉?

发布时间:2017-03-20 11:37:05


 案例:因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王某便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大部分请求,但王某并不满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由于公司欲和王某和解,王某又申请了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来公司出尔反尔,又不愿和王某和解,那么王某能否再此起诉呢?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普通民事案件则无这方面的规定,普通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王某与所在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在经劳动仲裁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已经起诉过一次,只不过因为王某申请了撤诉,法院也裁定准予了撤诉。由于王某通过不申请撤诉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此时已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即王某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在此提醒,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后,当事人一旦撤诉,原仲裁裁决便自法院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此再次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魏东 白梦    

文章出处: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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